贵阳商业银行电子承兑汇票兑现-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怎么兑现 承兑资讯 真实案例揭示企业买卖银行承兑汇票是否合法

真实案例揭示企业买卖银行承兑汇票是否合法

贴现是银行承兑汇票的一种提前兑现的方式,可是必须支付相应的贴现利息及手续费才行,而且需要一定的时间才可以拿到钱,由于这样或那样的原因,有些企业可能根本就等不了,或者觉得贴现利息太高,就会把票卖给有需要的企业或机构。那么究竟企业买卖银行承兑汇票是否违法呢?

李某(化名)经营一家贸易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常有银行承兑汇票结算的情形。结算时由于种种原因限制,手中的承兑汇票无法在银行贴现,现实中又不能够马上流转出去,导致资金流动阻滞。后来,李某发现有些企业出于节省财务成本、或者出于控制收款方资金兑现节点等目的,需要以承兑汇票实施支付。此时,李某就开始收受承兑汇票并扣除一定差额后,转让给需求方。从中,李某可以获得一定金额的差价。

由于民间贴现市场经常会发生一些收受票据后没有支付对价,或者以小额票据变造成大额票据骗取他人钱财的事件,因此,公安机关在侦办案件时,认为李某等人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予以立案追究,结果引起了极大的争议。那李某有没有构成非法经营罪?对此,有两种观点:

▍一、李某的行为没有任何社会危害性

现实中,在经营活动过程中经常以银行承兑汇票作为交易价款,但金融机构由于放贷规模及其他原因限制(比如手续繁琐、效率低下,甚至绝大部分小银行、信用社的承兑汇票银行不接收贴现申请),不能给予贴现,从而产生了以承兑汇票为媒介的民间融资行为。该行为本身仅仅是对银行贴现的补充,根本不会扰乱银行的正常业务或金融秩序。而且在促进资金流动,提高经营效益方面起到了良好的作用,没有任何社会危害性。不属于刑事法律打击处罚的对象。

在相关涉及诈骗等刑事犯罪案件中,确有损失存在,但该损失显然不是因为票据的民间贴现行为造成,而是因为其他人的诈骗行为造成。也就是损害后果和票据民间贴现没有任何因果关系。

▍二、非法经营罪判定没有法律依据

当事人的行为没有违反任何涉及刑事责任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我国刑事法律体系中涉及非法经营罪的规定包括以下条文:

1、《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外非法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的,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2、2009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五、将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修改为:”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刑法》第三项首先规定了”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也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该规定是一种典型的“空白罪状”,后改为”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也说明了其他未经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回到李某的案子,可能被认定构成非法营罪的唯一理由是”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然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从以上定义可以清楚的看到,支付结算应当是资金运行到终端后的最终结算行为,而李某案中所涉票据仍在流转,显然没有达到终端的环节,所以根本不是支付结算行为。

按照《借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年2号)第九条”票据贴现,系指贷款人以购买借款人未到期商业票据的方式发放的贷款。”,在这一定义中同样可以清楚的看到,”购买未到期商业票据”是发放贷款的行为,而不是支付结算行为。李某实施的恰恰正是以购买未期票据为形式的发放贷款行为。民间借贷行为虽然风险比较明显,但法律法规并没有加以禁止。一旦民间借贷发生纠纷,处理的方式也只是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种类,适应于民事诉讼法。综上所述,可以认定李某根本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本站文章内容系网络转载或资料整理而成,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若有侵权或不妥之处,还请留言指正,我们会第一时间处理。
上一篇
下一篇

发表回复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

联系我们

联系我们

18275338406

在线咨询: QQ交谈

邮箱: 550705534@qq.com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日,9:00-19:00,节假日不休
关注微信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们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们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