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承兑汇票、提示付款、追索权

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有关纠纷的特别注意事项
第一,票据到期日

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上会记载“出票日期”、“汇票到期日”

第二,提示付款期

提示付款是指持票人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向承兑人请求付款的行为。

持票人应在提示付款期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提示付款期自票据到期日起10日,最后一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

第三,追索

《上海票交所关于规范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提示付款应答的通知》,自2022年3月21日起,上海票据交易所将进一步规范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不包括供应链票据)提示付款应答规则。(此不赘述,自行查阅)

注意点:

1、在“提示付款期限内提示付款”如被拒付,可向所有前手拒付追索。

2、曾在“提示付款期限内提示付款”,在“超过提示付款期限后提示付款”被拒付的,可向所有前手拒付追索。

3、未在“提示付款期限内提示付款”,在“超过提示付款期限后提示付款”被拒付的,则只可向出票人、承兑人拒付追索。

第四,需要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进行的操作

1、提示付款

2、在被拒付后在系统中进行追索操作

理由:部分法院因持票人未在被拒付后6个月内向除出票人、承兑人以外的前手在系统中进行追索操作,而认定持票人丧失对除出票人、承兑人以外的前手拒付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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